挖掘、占道施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支队挖掘和占用道路施工(以下简称占道施工)的管理,减少道路施工对交通的影响,确保施工期间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占道施工审批对象
支队行政管辖范围内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或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占道施工审批。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占道施工。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维护、维修、安装等占道施工。
(三)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工程占道施工。
(四)应急抢险占道施工。
(五)广告装潢、广告牌、门头装修、搭建临时性建筑、立面整体装修及改造等临时性占道施工。
(六)其它对交通造成影响的占道施工。
二、占道施工基本原则
(一)“占一还一”原则。有条件还路施工的路段原则上应采用“占一还一”施工的方法,先新建导改道路,再占用相同车道数的道路进行施工,避免施工对周边交通产生影响。
(二)“占用面积最小”原则。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占路面积,施工区域采用修建便道、搭钢板桥等方式,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路段的通行能力。
(三)“分段施工”原则。有条件分段施工的路段原则上应采用分段交替施工的方法,完工一段,恢复一段,新开一段,避免全线铺开,过度影响交通。
(四)“分时施工”原则。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尽量避开工作日施工,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
(五)“交通平峰施工”原则。能够满足夜间施工,白天恢复交通的一律夜间施工;对于特殊情况下必须在白天施工的工程,原则避开高峰期后施工。
三、占道施工审批权限
占道施工审批工作按照“三级审批”的原则开展,即支队主管领导、支队交通科、辖区大队按照占道施工审核范围和程序,开展占道施工手续的审批。
(一)由大队审批的占道施工
1、快速路夜间0:00-7:00未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且施工总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占道施工,快速路辅道未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2、主、次干道单向占用一条车道(含)以下,且施工总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占道施工。
3、支路(巷道)未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4、热力、水、电等各类突发情况,需要立即紧急抢修的施工。
5、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施工。
6、支路、巷道开口审批。
(二)由支队交通科审批的占道施工
1、快速路白天( 7:00-24:00之间)单向或双向未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快速路夜间(0:00-7:00)单向或双向未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且施工总周期超过三个月的占道施工。
2、主、次干道单向占用一条车道(含)以下,且施工总周期超过三个月的占道施工,主、次干道单向占用两条车道(含)以上的占道施工。
3、支路(巷道)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4、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行政区管辖的施工。
5、支路(巷道)完全中断交通的施工。
6、上级部门协调督办的重点工程或其它需要支队统一办理的施工。
7、主、次干道开口审批。
(三)由支队主管领导审批的占道施工
1、快速路单向或双向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2、主、次干道单向或双向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3、快速路主辅道开口审批。
(四)以下施工项目支队审批完毕后向市局报备后实施
1、快速路单向或双向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
2、施工路段在区、市两级党委政府及重点场所、敏感区域的周边道路(主要包括:东风路、和平北路、中山路、健康路、团结路、延安路、赛马场路、十七户路、光明路、南湖南路、南湖东路、会展大道、红光山路、友好路)的占道施工。
3、其它需要向市局报备的特殊情况(如:重大活动期间或影响严重的应急抢修、救援等情况)。
(五)快速路、主干道单向或双向中断交通的占道施工要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项审查会议。
四、占道施工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携带占道施工申请材料到施工所在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跨区施工项目直接到支队交通科申请),承办民警对手续缺失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大队、支队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为:
1、建设单位提供的占道施工申请报告(函)。说明挖掘占道施工的原因,施工路段,施工方式、施工时间等。
2、市政部门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挖掘(占道)许可审批表》,且加盖市政部门拟同意办理的业务专用章;国道、省道的需提供路政部门同意施工(占道)的意见书。
3、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包含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电话、职务)、施工期间的交通导改方案、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设计图和设施清单)、现场协管员方案、应急方案等。
4、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安全承诺书。(附件1)
5、建设单位提交的占道施工影响范围内交通设施拆移清单。
(二)勘察现场
1、由大队审批的占道施工由大队预约申办人勘察现场,由支队审批的挖掘占道由交通科预约相关大队和申办人共同勘察现场。
2、占道施工审批部门根据施工内容和现场道路交通情况,参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和《交警支队道路挖掘占道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设置规定》(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等内容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
3、需要拆移交通设施的,大队通知相关职能科室(交通科、科研所)进行现场确认,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审批
1、大队审批的占道施工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由大队承办民警填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占道施工内部审批表》(附件3),报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附件4),通知申办单位进场施工。
2、支队审批的占道施工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大队受理占道施工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同意的占道施工,由大队承办民警填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占道施工内部审批表》,经大队领导签字后,报支队交通科复审,交通科对复核同意的占道施工,经交通科领导签字后,报支队领导审批。支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大队核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通知申办单位进场施工。
支队交通科直接受理的占道施工(跨区占道施工),由交通科承办民警填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占道施工内部审批表》,经交通科领导签字后,报支队领导审批。支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交通科核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通知申办单位进场施工。
3、对于封闭半幅道路且工期超过3天、全封闭道路且工期超过1天的占道施工项目,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拟制交通限行和交通分流通告;需调整公交线路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市交通局出具公交线路绕行方案;承办民警将拟制的《通告》报交通科审核后,由交通科按照支队《通告》发布程序向社会公告,《通告》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
(四)报备
1、由大队受理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完毕后,大队承办民警在施工围蔽前三日向交通科、指挥中心、宣传科报备,并将该项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电子版上报至交通科,同时按照施工审批内容填写《占道施工管理统计表》(附件5),通过支队网页“施工审批管理”模块上报。
2、由交通科受理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完毕后,交通科承办民警在施工围蔽前三日向指挥中心、宣传科通报,并将该项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电子版下发至辖区大队,同时按照施工审批内容认真填写《占道施工管理统计表》,通过支队网页“施工审批管理”模块上报。
3、占道施工需要对支队管辖的交通设施迁移或改建的,承办民警应当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证》上特别注明。
4、对热力、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紧急抢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刻向辖区大队报告,大队应立刻(通过电话或即时通)向支队交通科、指挥中心、宣传科报备,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抢修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补办相关占道施工审批手续。
(五)归档
1、交通科按要求对全市占道施工类别、数量等数据进行汇总,制定支队占道施工管理台帐。
2、交通科和各大队分别对受理的占道施工项目按照市局和支队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挖掘占道施工行政备案卷宗》(附件6),将占道施工的相关资料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档案,一事一档,留存备查。
五、占道施工管理
(一)施工管理原则
1、“四级管理”原则,支队、大队、中队、警区各司其职,分别按照占道施工管理分工和《交警支队占道施工管理工作要求》(附件7)严格进行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无论支队还是大队受理和审批的占道施工,大队均要落实主管责任,对占道施工进行严格管理,需要支队协调市属部门的,报支队交通科进行统一协调。
(二)施工管理分工
1、交通科:负责全支队占道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对各大队占道施工审批和施工现场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2、指挥中心:及时了解占道施工情况,关注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加强施工路段周边道路交通的指挥调度。
3、宣传科: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交通分流通告和占道施工信息,引导社会车辆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4、大队:制定大队占道施工管理和考核细则,按照“四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所属中队和警区对本辖区内的占道施工项目(大队受理和支队受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交通维护方案、占道施工组织方案和《交警支队占道施工管理工作要求》进行管理。对未按要求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下发《道路施工整改通知书》(附件8),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和支队交通科,支队根据情节严重向市安监部门和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占道施工管理工作要求和考核
(一)支队每月对各大队占道施工的受理、审批、档案管理、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到支队目标管理考核中。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占道施工管理要求,导致擅自施工、私自扩大施工等情况,造成大范围交通拥堵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对占道施工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交通事故情况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附图一:
附图二: